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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决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0   浏览量:1310  
  

  一、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遵循的要求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进行审查后,应当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遵循以下三点要求:

  (1)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间,《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节作了专门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遵守该节和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的规定,不允许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久拖不决。

  (2)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既要在实体上守法,也要在程序上守法。对法定的实施行政许可必经的审查环节、步骤、方式,行政机关必须依法遵守。

  (3)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允许出现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答复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时应履行的义务

  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

  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材料以及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审查后,认为其不具备法定的全部行政许可条件或者不属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条件优先者,对其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作出消极的判断而依法作出的对行政许可申请予以拒绝的书面决定。如申请人申请驾照,行政机关认为其未通过规定的测试,因而对其申请予以拒绝,作出不予颁发驾驶执照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拒绝行政许可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时,必须履行以下三项义务:一是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二是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和依据;三是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不予行政许可必须作出书面决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批准的,可以通过下列形式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1)作出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注明日期的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在申请人的申请书、材料上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意思表示,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注明日期。

  2、不予行政许可必须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不能流于形式,必须做到充分、清晰、完整。行政决定中的理由必须充分,只有理由充分才能支持行政决定的正确性、合法性,即行政机关有关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必须能够让一般的人认同应当拒绝行政许可申请。同时,行政机关说明理由、依据,必须清晰、完整,说明拒绝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全部事实基础与证据。

  3、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具备条件的,行政机关还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方式,而不宜简单地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应付了事。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行政许可的受理

· 行政许可的审查

· 行政许可的申请

· 行政许可的概念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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