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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和受理程序中行政机关的公开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0   浏览量:1299  
  

  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申请和受理程序中,应当尽到以下公开义务:

  一、公示义务。

  要求行政许可的受理机关在其办公场所,将其受理的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予以公示。目的是保证申请人的知情权,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

  对行政许可的事项的公示,可以使申请人了解该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使其将许可申请提交给有权的机关。对行政许可数量的公示,可以使申请人了解其申请的许可是否为有数量限制的许可,并促使其及时提出申请。对行政许可依据、条件的公示,可以使申请人对自己是否符合行政许可的实质要件做到心中有数,同时申请人可以据此监督行政机关是否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于程序、期限的公示,可以使申请人了解行政机关受理、审查和作出决定的流程,同时也可以了解自己的程序权利。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是为了让申请人了解行政机关受理申请时对申请材料形式上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准备申请材料、撰写或填写申请表格,节省申请人的时间,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

  二、说明、解释义务。

  申请人如果对行政机关公示的有关内容有疑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说明和解释,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要求予以配合,提供其所需要的信息及解释,同时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行政许可的审查

· 行政许可的申请

· 对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实施许可的规定

· 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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