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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设定行政许可的程序性限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0 浏览量:1619
《行政许可法》第十九条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了程序性的限制:
一、应当广泛听取意见。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是立法的一个环节,也需要体现立法民主的要求。尤其是设定行政许可,限制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更应当让公民参与立法过程。此外,随着行政管理专业性、技术性的增强,立法还要听取各方面专家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1.论证会。
就是邀请有关专家对草案内容,尤其是一些带有技术性的问题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研究论证,作出评估,供起草单位和制定机关参考。
2.听证会。
立法听证会是指由法案的起草单位主持,由代表不同利益的双方或多方参加,对立法草案内容的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辩论,起草单位根据辩论结果,确定草案内容。
此外,还有其他听取意见的方式,如将草案印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将草案在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全文刊登,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二、向制定机关说明理由。
起草单位的说明包括:(1)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2)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3)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1.必要性评价。
立法是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对人们的行为予以规范,虽然是一个社会所不可缺少的,但立法也有成本,如限制了人们的自由,带来管制成本等等。因此,不是法越多越好,立法既要考虑其积极作用,也要考虑其消极作用。需要不需要立法,立法能不能规范社会关系,这些都是每个草案必须回答的问题。对立法的必要性作出说明,是每个法律、法规的起草单位向制定机关说明的重要内容。为了限制乱设行政许可,本条规定要对设定行政许可的必要性作出说明。
2.经济、社会影响评价。
行政许可功能有多种,其中有两种作用是主要的,一个是配置资源,一个是控制危险。作为一种配置资源的手段,行政许可是弥补市场机制自发配置资源上的不足,在出现自然垄断、信息不对称等情况下发挥作用。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对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等方面,由政府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进行配置,以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节约资源,已成为各国的通行做法。不仅我国的行政许可多,美国、日本等西方国家的许可都比较多,都有放松管制的要求。对于设定行政许可,要从经济影响进行评价和分析,看其对经济的影响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是成本高于收益,还是收益高于成本,是提高了资源的配置效率,还是妨碍了市场机制的配置作用。行政许可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作为一种社会规制手段,它用于控制危险,在出现外部不经济(如企业生产对环境造成破坏)、非价值性物品(如枪支、毒品)等情况,这些都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通过事先许可的方式加以控制,以保证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3.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法律规定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起草单位要通过这些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既要听取行政管理机关的意见,也要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既要听取本系统、本部门的意见,也要听取其他部门和系统的意见,既要听取赞成的意见,也要听取反对的意见。从国外的情况看,正式的听证,要根据听证记录作出决定。现在我们的听证会出现走过场的情况,采纳与否,完全由主持听证的机关自己掌握,有的部门把听证会、论证会当作维护部门利益的工具,听得进对自己部门有利的,听不进对自己部门不利的,使听证失去本来的作用。因此,法律规定要向制定机关说明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以保证立法民主参与的实效性。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九条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 行政许可的规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