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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19 浏览量:1726
《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对设定行政许可规定了具体要求,即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一、应当规定实施机关。
即设定行政许可,应当对实施机关作出明确规定,以防止多头管理、重复许可。
二、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行政许可的条件是申请人取得许可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是行政机关决定是否许可的客观尺度。行政许可作为一个制度化的管理手段,就是利用设定条件来限制人们的活动,通过既定的法律规则来规范社会关系,调整人们的行为。如果只有限制要求,没有相应的条件,行政许可就不是“法治”手段,就会导致“人治”。因此,无论是法律、行政法规,还是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都应当尽量明确许可的标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明确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可以给予明确。
三、应当规定程序。
科学、合理的程序是行政许可制度良好运行的必要保障。为了防止任意行政,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应当明确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作了规定,单行法如果没有特别的程序要求,就应当适用《行政许可法》的程序规定。
四、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期限。
行政许可的期限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间限制。规定期限限制,增强行政决定的可预期性,既是行政效率的要求,也可以防止行政许可机关故意拖延,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权利。因此,立法设定行政许可时,必须明确行政许可的期限。应当注意,《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节对行政许可的期限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适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但由于每个行政许可的情况不同,有些行政许可不宜适用本法规定的期限,这时,具体的立法就应当作特别规定。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八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