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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联系与区别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7-12-07 浏览量:1512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都属于行政强制,都带有强制性,都必须有法律的授权。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
(1)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措施以可能产生社会危害的行为为前提,不一定以当事人负有法定义务为前提。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或行政决定设定的义务。
(2)目的不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危害社会行为或者事件的发生或者危害后果的蔓延,使人和物保持特定状态。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达至和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
(3)起因不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是危害社会的某种事件的发生,甚或是某种状态的出现。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只能是行政相对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4)实施主体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
(5)结果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制、恢复原状,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