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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及其例外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7-12-07 浏览量:2376
《行政强制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原则上,凡是行政强制,其设定与实施均应适用《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是行政强制领域的基本法。行政机关依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政强制时,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对行政机关有更高要求外,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但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条的规定,以下情形不适用《行政强制法》:
1.突发事件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是一项基本法律适用原理。如果相关领域已经有针对突发事件的特别法规定,则不适用《行政强制法》的一般规定。
这里规定的“有关法律”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畜牧法》、《食品安全法》、《防震减灾法》、《戒严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行政法规”主要是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抗旱条例》、《防汛条例》等。
此外,理解本规定时,还需注意两点:
第一,《行政强制法》规定的适用例外仅限于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需要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的情形。
第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适用例外仅限于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的采取,而不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也就是说,即使是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仍然要遵守《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方面的规定。
2.特殊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排除《行政强制法》的适用,主要由《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等规范。
这里的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是指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审慎例外原则而采取的特殊措施。审慎监管是指金融监管部门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目的,通过制定一系列金融机构必须遵守的周密而谨慎的经营规则,客观评价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并及时进行风险监测、预警和控制的监管模式。审慎监管原则出自作为国际金融惯例之一的巴塞尔协议。审慎例外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为维护国内金融秩序的稳定而采取的特殊措施,与巴塞尔协议中审慎监管要求的纠正措施相吻合。审慎例外原则不仅保留了金融领域里的监管灵活性,还可以起到安全阀的作用,当出现紧急情况的时候,金融监管部门就可以采取其认为合适的特殊监管措施。此类措施因其特殊性而排除《行政强制法》的适用。
(2)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不适用《行政强制法》。
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是指海关、检验检疫机关针对出入境货物采取的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海关、检验检疫机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一系列技术监管措施,依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相关人员的进出境活动实施行政管理,其目的在于保证一切进出境活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规范,从而在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公众健康等方面维护国家利益。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具有特殊性,主要由《海关法》等规范,无须适用《行政强制法》。
关联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