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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8-24 浏览量:385
行政处罚的执行分为狭义的执行与广义的执行。狭义的执行就是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为了保障行政管理权的合法有效行使和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广义的执行除包括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外,还包括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的情况。
无论是当事人自觉履行,还是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都是为了有效执行行政处罚的决定。因此,行政处罚的执行可以分为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机关强制履行、人民法院强制履行三种情况。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对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了规定。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实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设定的义务,即以实际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二是按时履行。即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所设定的义务。三是完全履行。即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不能只履行其中的一部分。当事人自觉履行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按期履行。即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这是行政管理的效率原则所要求的。
(2)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实践中,可能出现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无法按时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的情况。例如,当事人遭受火灾、水灾等突发灾害,希望能够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不是主观上拒绝接受处罚、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而是客观上存在实际困难,无法按时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行政机关应当将这种情形与当事人故意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的行为加以区分,允许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应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载明不能按时缴纳罚款的原因,附以必要的证明材料,同时,提出具体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要求。行政机关审查当事人的申请,除应对书面文字材料认真审查外,还必须合理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的能力。必要时,行政机关应进行实际调查,防止当事人利用法律、法规逃避及时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如果认为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理由不成立的,应予驳回;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作出批准予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批准决定应以决定书的形式,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作出,送达当事人及收款银行。收款银行应依照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书收缴罚款。
法律规定的暂缓履行或分期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是有条件的。当事人一旦有了履行能力,就应当按照行政机关的决定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拖延履行,违反行政机关作出的延期或分期履行缴纳罚款决定的,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