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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8-24 浏览量:467
原《行政处罚法》未明确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这也是当事人申请听证不积极的重要原因。为进一步提高听证笔录的法律效率,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使听证笔录具有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或者主要根据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对于需要事先听证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处罚决定。对于听证笔录固定之外的事实及证据,即未经听证质证的事实及证据,不应作为行政处罚的根据。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五条体现了案卷排他性原则,这是程序正当的要求。所谓案卷排他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按照听证程序作出的决定只能以案卷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未知悉和未论证的事实为根据。目的是保障当事人有效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从另一个角度讲,行政机关既然为正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组织了听证,就应以听证笔录为处罚根据,而不应再采纳未经听证而由调查机关任意提交的事实和证据,从而使听证成为一种“走过场”而不产生实质效果的形式。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