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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7-28   浏览量:1178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委托给非国家机关的组织来行使,受委托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行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一般来说,行政机关享有的处罚权只能由自己行使,不得随意转让。但是,由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复杂性、专业性、技术性的增强,行政机关本身的力量有时不能满足行政管理的需要,把一些程度较轻、影响较小的处罚权委托给有条件的组织行使,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既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实现对社会的有效管理,又可以防止机构膨胀,达到精简机构的效果。所以,《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一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1)有委托依据。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处罚权不能委托。

  (2)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一定条件,不能委托给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行使,更不能委托给个人行使。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二是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三是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3)需要依法办理委托手续。一是书面委托。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二是向社会公布。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4)委托不转移法律责任。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5)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制裁措施,它的行使必须严肃、慎重,行政处罚权的委托受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严格限制。行政机关委托处罚是基于对受委托组织能力的信任,接受委托的组织不得再委托。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

· 行政处罚主体的原则规定

·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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