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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主体的原则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7-28 浏览量:790
在我国,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手段,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进行处罚,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我国的行政机关是一个庞大的、组织严密的体系,由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组成。中央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它由各部、委员会、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组成;地方行政机关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由各工作部门组成。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都是行政机关,都承担一定的行政职能。但是,并不是每个行政机关都有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外部行政管理职能。行政管理职能可以分为内部行政管理职能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内部行政管理是指基于隶属关系对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人员和事务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更好地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管理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如各级人民政府的办公机构、人事机构、事务机构、咨询机构等履行的职能。外部行政管理是指依据法律的授权代表国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管理。行政处罚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惩戒,属于外部行政行为,因此,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2)必须依法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外部行政机关虽然享有管理社会事务的职权,但并不必然享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必须经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授予。就某一项具体的行政处罚权而言,必须要有明确的授权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依据,该行政机关才享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3)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包括职能权限和管辖权限。职能权限如按照《行政处罚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管辖权限如按照第22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第23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第24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可以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第25条第1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