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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7-25   浏览量:606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关系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对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相关问题作了规定。

  (1)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目前,一些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还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础上作细化规定,但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进行规定,规章超范围规定处罚的行为、增设处罚的种类或者扩大处罚的幅度,都是无效的。

  (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在行政管理领域,在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规章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会起到填补法律空白的作用,也会为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积累一定的经验。因此,《行政处罚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对公民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对于依法合理设定罚款数额问题,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作了具体规范: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限额设定一定数额的罚款。部门规章设定罚款,要坚持过罚相当,罚款数额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该严的要严,该轻的要轻。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罚款规定的,部门规章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依法先以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设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且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对相似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设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超过上述限额的,要报国务院批准。上述情况下,部门规章实施一定时间后,需要继续实施其所设定的罚款且需要上升为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部门要及时报请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 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

· 法律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受行政处罚人不免除民事责任原则及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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