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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7-25 浏览量:614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对于保证宪法和法律在地方的实施,对于补充国家立法以及各地因地制宜自主解决本地方的事务起到重要作用。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与行政法规类似,也分为三个层次:
(1)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即可以设定以下处罚: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除外);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创设新的行政处罚种类。
(2)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作出处罚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规定。也就是说,已经有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予以具体化。但是,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哪些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什么种类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幅度的规定。
例如,一部法律规定了三种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可以对这三种违法行为再作出具体化的规定,但不能在这三种行为之外规定某一种行为是违法行为;如果规定了就是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这种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如果法律对这三种行为规定了可以给予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那么,地方性法规就只能在这个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如果地方性法规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不仅是警告和罚款,还增加了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且罚款的数额超过了5000元,那么地方性法规作出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就是无效的。地方性法规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细化,不能增加新的处罚行为、种类,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
(3)上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违法行为,但未作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为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地方治理中的作用,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地方性法规超越职权滥设行政处罚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为补充设定设计了更为严格的程序,即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受行政处罚人不免除民事责任原则及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