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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两审终审原则及其例外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16   浏览量:1745  
  

  两审终审制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在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审判终结,判决和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具体讲,审判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提出抗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在上诉期限内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也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只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不能停止判决和裁定的执行。

  我国两审终审制有三种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即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2)对于死刑案件的判决,不论是经过一审还是两审,都要由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死刑复核程序予以核准才发生法律效力,这一程序是专门为死刑案件所设置的特殊程序,体现了慎重适用、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 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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