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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公开审判制度及其例外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16 浏览量:1562
公开审判,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应当向社会公开。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前,应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以便群众参加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报导审判的有关情况。在开庭审判时,应当公开进行,允许群众参加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报导,但休庭评议案件除外。
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是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三类案件,即:
(1)对于涉及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3)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二百八十五条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 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