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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被告人最后陈述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02 浏览量:836
被告人最后陈述,指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就自己是否有罪及罪行的轻重当庭进行最后辩护。它既是法庭审判的一个独立阶段,又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并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应当有权做连贯的陈述,只要不超出案件的审理范围,不应被限制或打断。
对于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或者陈述内容显然亵渎法庭尊严、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审判长应当及时制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制止。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对此,被告人还有最后陈述权。
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法庭审判进入评议和宣判。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五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审判长可以制止。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
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制止。
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