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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辩论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02   浏览量:694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审理中,控诉方和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定、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在法庭上当众发表各自意见和进行互相辩论。法庭辩论不仅要对与定罪相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辩论,对与量刑相关的事实、证据也要调查、辩论,旨在为量刑规范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庭辩论是法庭审判的又一重要环节,它对于法庭进一步听取双方各自在法律和事实方面的主张和理由,客观、全面、正确地处理案件,对防止发生冤假错案,切实保障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辩论的顺序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公诉人发言;(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辩护人辩护;(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附带民事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二、辩论内容的引导

  (1)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2)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者意见,并说明依据和理由。

  (3)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对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指责对方的发言应当提醒、制止。

  三、辩论的终结与暂停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可以进行多轮辩论,直至双方意见阐述完毕。经过辩论,当合议庭认为控辩双方的意见已经阐述清楚,各方表示没有新的意见后,审判长应当宣布辩论终结。

  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在对新的事实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八条  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第二百二十九条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公诉人发言;

  (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三)被告人自行辩护;

  (四)辩护人辩护;

  (五)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第二百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量刑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百三十一条  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第二百三十二条  附带民事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二百三十三条  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对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指责对方的发言应当提醒、制止。

  第二百三十四条  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在对新的事实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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