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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性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21   浏览量:1198  
  

  物业服务企业是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市场主体。作为市场主体,应当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与其进行交易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必须是独立的法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这是程序性要件,也就是说,物业服务企业的设立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物业服务企业属于营利性法人,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也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名称是企业对外进行活动的标记,其确定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机构是健全内部管理的需要,如股份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等;场所是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固定地点,不仅表示企业的存在具有长期性,而且可依据经营场所确定与之相关的其他一些问题,如合同的履行、诉讼的管辖等问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企业不能就自己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就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建立在独立财产基础之上的,如果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是不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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