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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查验中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21   浏览量:1147  
  

  一、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查验中的义务

  为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切实做到客观公正,《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承接查验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重点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

  3、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现场查验中,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况,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查验中的法律责任

  为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承接查验义务,《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三项法律责任:

  1、自物业交接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3、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 物业承接查验综述

·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概念和规定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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