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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外车位的权属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22   浏览量:1018  
  

  所谓“规划外车位”是指初始规划之外另行产生的车位。即项目建设按照规划批准的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相关批准手续,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依照法律规定,这样的“规划外车位”属业主共有。

  现实中此类车位形成的情况主要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建设单位在完成初始规划后、尚未对外销售房屋的情况下增设的车位;第二种是建设单位在对房屋已经进行销售过程中又增设的车位;第三种情况是建设单位销售完毕,在业主入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出面增设的车位。具体适用法律时要注意,对第一种情况及第二种情况下如何确定车位归属问题,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即使增设车位的行为占用了小区内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如果建设单位能够充分举证证明增设的车位,所有成本(包括土地成本)等均未计入对外销售的房屋价格中,而且增加形成车位的相关手续齐全、合法,那么,此种状况下应当适用《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属于当事人约定范畴。反之,如果建设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则认定归业主共有。对第三种情形下形成的车位,应当认定属于业主共有。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 业主合理利用共有部分的规定

· 共有部分的认定

·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概念及与传统共有的联系和区别

· 物业服务企业转委托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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