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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台成为专有部分应当具备的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22 浏览量:176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2款:“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人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6章所称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据此,露台要成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规划
这里的“规划”具有特定的含义,即是经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而不是一般意义上讲的规划。有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就表明该露台是合法建筑。如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中没有露台,那么建设单位建设的露台或者某一所有权人加建的露台就属违法。对于违法建造的露台,不可能取得登记机关的登记,故其不能成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二、物理上专属于特定房屋
根据规划,该露台只属于特定房屋,是该特定房屋的附属物。也就是说,从物理上看该露台不属于其他任一房屋,只属于该特定房屋。只有该特定房屋才能通到该露台,从其他房屋是不能通到该露台的。专属于特定房屋,还有一层含义就是,只有该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才能对该露台享有所有权,才能对该露台进行使用,其他人对该露台不享有所有权,也不能对该露台进行使用。换言之,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对该露台进行排他使用。
三、销售合同有约定
如果露台要成为某特定房屋的组成部分,必须还要有合同依据。也就是说,开发商与购房人签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出售的部分包括露台。实践中,如果某套房屋有露台,那么,开发商在出售该套房屋时,几乎都会对露台的权属作出约定。不对该露台的权属作出约定的情况应当极为罕见。当然,如果真发生这样的案件,就是某露台物理上专属于某套房屋,但开发商和购房人对该露台的产权发生争议,就只能看双方的买卖合同了。如果开发商没有将露台卖给购房人,合同中没有这样的约定,购房人主张对露台的所有权,其主张就不应得到支持。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