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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22   浏览量:1137  
  

  对于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原则上各业主可以根据居住的需要,平等利用。但是,如果进行商业经营,就超出了个人有权利用的范围。所以,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商业经营的,其利用决策权和收益权归全体业主享有。

  《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主要作了三方面的规定:

  一、必须事先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需要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是因为经营行为可能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造成损害。例如,在业主窗户下设置霓虹灯广告,就可能会影响业主的休息。这里的相关业主,主要是指直接受到经营行为影响的利害关系人。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需要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是因为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着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需要经过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是因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具有准公共性,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从维护全体业主合法利益和更好地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角度出发,发挥其对物业管理事项、物业管理区域情况比较熟悉和专业能力的特长,全面分析考虑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是否可行。

  二、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

  对法律规定,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比如租赁合同的签订,地役权等的设定等,并且要签订合同和办理相应的登记过户手续。

  三、经营所得归全体业主享有。

  毫无疑问,经营所得当然归全体业主享有。在使用上应当优先用于补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理由有两点:一是收益来源于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应该主要用于其维修养护;二是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房屋的“养老金”,由全体业主按照产权份额分期缴交,一旦急需时所需数量较大,经营所得用于补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有利于减轻业主的经济负担。同时,为尊重全体业主的意愿和满足特殊使用需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所得收益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规划外车位的权属

· 规划内车位车库的归属

· 业主合理利用共有部分的规定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定义、使用和分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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