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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公共建筑及共用设施的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22   浏览量:1398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是满足业主正常的生产、生活需求所必需的。因此,无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都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但是,因原规划设计不合理或实际需要,存在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客观情况。为保证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防止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对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情况,当事人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通过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必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同意。

  对公共建筑及共用设施用途加以改变属于对该等建筑及设施进行事实上的处分,而进行处分必须由有处分权的人进行或者至少经其授权。由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及共用设施是由全体业主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则所共有的,因此若必须改变这些公共建筑及共用设施的用途时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二、必须履行法定的手续。

  由于物业区域涉及公共利益,因此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及共用设施用途加以改变的还必须履行法定的手续。 即当事人必须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由于物业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因此物业服务企业无权擅自决定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规划内车位车库的归属

· 业主合理利用共有部分的规定

· 共有部分的认定

· 物业管理中其他管理人的含义、地位及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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