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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21   浏览量:1165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04]1428号)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物业服务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应当依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物业服务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 物业使用人的概念及权利义务的认定

· 业主知情权的内容、义务主体及行使方式

· 业主行使撤销权的规定

·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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