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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知情权的内容、义务主体及行使方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20 浏览量:1694
一、业主知情权的涵义
所谓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业主的知情权主要是以查阅文件报表或者相关资料的方式进行的,主要表现为业主的查阅权。
二、业主知情权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业主知情权的内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三、业主知情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业主知情权的权利主体是建筑区划内的业主,其义务主体应视业主知情权的具体内容而定。具体而言,分别是:
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的义务主体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代管单位是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代管单位将把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由于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因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监管单位应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确定。
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的义务主体:
管理规约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通常由业主委员会保管,因而业主申请查询的义务主体应为业主委员会。此外,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所做决定均应对业主公开,并且在对有关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过程中均有会议记录,就此类事项而言,义务主体应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
3、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的义务主体
物业服务企业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缔约主体,是物业费的收取和支出主体,还是利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的主体,此类事项的义务主体是物业服务企业。
4、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的义务主体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悉由建设单位或者包销人处分,此类事项的义务主体是建设单位或者包销人。
5、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义务主体
应当根据业主申请查询的事项的性质以及相关资料的保管主体具体确定。
四、业主知情权的行使方式
业主知情权的主要行使方式表现为业主的查阅权。为了有效行使查阅权,业主享有利用摄像、录影或者其他技术手段进行复制的权利。在查阅过程中,相关义务主体负有协助义务。此外,业主在查阅过程中,可以聘请律师、会计师或者其他专业代理人予以协助。如果业主的合理查询请求被相关义务主体无理拒绝,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查阅。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业主的义务
· 业主的权利
· 业主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