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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裁判及其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8 浏览量:1478
一、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
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仅限于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是否存在,以及该实体权利是否足以阻却强制执行。换言之,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具有实体权利以及实体权利是否足以阻却强制执行,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和认定的核心问题。
首先,在审理案外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能否阻却执行的同时,应当审理执行标的的权属。人民法院如果不审理民事实体权利的性质和归属,不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就无法判断案外人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能否阻却执行;如果不审理民事实体权利的性质和归属,在受理执行异议之诉以后就无法作出处理。(1)无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包括确权的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时均要查清实体权利的性质和归属,并在此基础之上作出该权利能否阻却执行的判断。(2)案外人提出对执行标的确权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要在判决主文中对此作出认定;当事人未提出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的事实认定和说理部分对执行标的权属问题作出说明。
其次,对案外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应当全面理解。人民法院不仅要认定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物权、债权优先权等法定优先权、普通债权,还要认定被执行人对争议标的是否享有足以确保继续执行的物权、债权优先权、普通债权。一般而言,物权、优先权具有排他性,某一民事主体享有物权和优先权,就意味着其他民事主体不再享有。普通债权一般不具有优先效力,但是也需要对债权关系的合法性等问题作出判断。
目前,执行异议之诉的难点在于判断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案外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民事诉讼法》、《民诉法司法解释》对此均未作明确规定。一般倾向性意见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虽为实体审理程序,但和执行异议审查程序存在关联性和共通性,所以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在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可以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具体案情,判断案外人的权利可否排除强制执行。
二、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
1.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2)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2.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2)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三、执行异议之诉裁判的效力
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12条的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具有以下效力:
1.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2.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第三百一十一条 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百一十二条 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及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