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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1   浏览量:2223  
  

  先予执行是判决前的执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为了防止执行内容与将来的判决内容不一致而造成执行回转,为了防止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先予执行而蒙受损失,先予执行只有在符合严格的法定条件下才能适用。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所争之诉须是给付之诉。根据诉的一般原理,诉分为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一般的说,适用先予执行的案件须是给付之诉。因为只有给付之诉才具有执行性,所以只有给付之诉才谈得上先予执行。

  2.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案件未审理前凭基本的社会经验就可以判断原告是享有权利的一方,被告是应履行义务的一方,且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对等给付问题。原告对被告享有要求其履行某种义务的权利和被告对原告负有相应的义务应当一目了然。例如,一老年人无劳动收人也无其他经济来源,该老年人有两个成年子女,这一老年人告两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赡养费,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非常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在诉讼请求的限度内,裁定被告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3.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人是依靠被告履行义务而维持正常生活的,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如果不裁定先予执行,原告将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二是原告的生产经营活动,须依靠被告提供一定的条件或履行一定的义务才能进行,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如果不裁定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有的原告缺少生产经营资金,急需被告返还货款购置生产原料,如不先予执行将使原告停产甚至破产的,法院应根据申请及时裁定先予执行。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申请人无履行能力,先予执行就不能进行,因为此时如果裁定先予执行,可能会使被申请人无法维持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甚至破产,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不仅要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宜裁定先予执行。

  5.当事人需提出申请。先予执行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生产、生活急需而临时采取的应急措施,而是否急需,只有当事者本人才能体会。因此,只有经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才能裁定先予执行。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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