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先予执行的担保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1   浏览量:2054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提供担保的目的,在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申请人申请错误而使被申请人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要特别注意,法律规定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意思是说既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也可以不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尤其是申请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的情况,确定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一般的说,在先予执行的审判实践中,很少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因为申请人往往是老、弱、病、残者,他们的基本生活都成问题,提供担保对于他们而言存在着极大的困难。但是,有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情况要复杂得多,需要先予执行的款项数额较大,万一发生错误,损失难以挽回,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形式,可采用保证人担保,也可采用实物或现金担保。具体操作的问题,可以参照财产保全的担保。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 先予执行的概念及适用的案件范围

· 续行保全的时限要求及责任承担

· 允许债务人有条件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的规定

· 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认制度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11706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