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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引起的执行回转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1   浏览量:1270  
  

  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实体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标的物和财产进行了合理的分配,裁定先予执行的财产会在判决中得到处理。如果先予执行的财产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数量相同、价额相等,申请人得到的财产就不需要返还给被申请人,自然也就不发生执行回转的问题。如果申请人败诉,或者虽然没有败诉,但在先予执行中得到的利益超过了最后实际判决给予的利益,那就意味着申请人通过先予执行所获取的利益已经失去了法律基础,并且因此让对方当事人蒙受了损失。所以,此时申请人就应当将多得的利益返还给被申请人,如果不予返还,被申请人可诉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判决生效,案件审理完结,所以上述返还不当得利的工作实际是执行阶段的工作,因此先予执行引起的执行回转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责令先予执行申请人返还所得利益;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 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 先予执行的概念及适用的案件范围

· 财产保全的救济途径

· 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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