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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错误的赔偿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1   浏览量:1355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后,经审理,判决存在两种可能,申请人胜诉或者败诉。申请人胜诉时,先予执行的部分可以在判决中冲抵,也有可能存在继续执行的问题。但申请人败诉时,申请人就要返还被申请人先予执行的部分,而且因先予执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应当予以赔偿。这样的规定有益于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有利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的损失,可以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赔偿。如果申请人事先没有提供担保,则应在其他财产中赔偿。

  因为先予执行是必须由申请人申请才能启动的,所以一般也不发生法院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但是,对于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的,法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0号)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这里的“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包括以下情形:(1)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先予执行的;(2)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先予执行的;(3)其他违法情形。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赔偿案件,应当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赔偿请求人主张的损害事实是否存在,以及该职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事项一并予以审查。

  至于当事人具体如何申请国家赔偿,请参照《国家赔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第四条 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先予执行的;

  (二)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先予执行的;

  (三)其他违法情形。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情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并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应当按照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所受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损失。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案件,应当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赔偿请求人主张的损害事实是否存在,以及该职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事项一并予以审查。






· 先予执行的担保

· 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 先予执行的概念及适用的案件范围

· 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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