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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的概念及适用的案件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1 浏览量:2376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因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的急需,在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款项或者特定物,或者停止或实施某些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法律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从受理到作出判决,从判决生效到强制执行,其间需要经过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在此时间内,有些原告可能因经济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或者难以组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等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再按判决确定的内容给付,往往“远水救不了近火”。如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请求义务人对其尽赡养义务,而义务人借故拒绝,或有的企业因被告无理拒付货款,造成企业全面停产或濒临停产危险。因此,客观情况需要一种终审判决作出前就可以让被告先付给原告一定数额的款项或其他财物,以解决原告的燃眉之急,使原告的生活或生产经营能正常进行的一种法律制度。这种制度在法律上称为先予执行。先予执行制度具有未决先执行的性质,把法院执行的时间前移,移到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先予执行的内容,是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先予执行制度有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先予执行是在尚未作出判决之前采取的,如果与以后的判决不一致,就造成执行回转的困难,同时也损害了被执行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因此,《民事诉讼法》对先予执行的案件和条件都作了较严格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案件,一般的支付对象是老人、妇女、儿童等一些弱势群体,追索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一般是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
追索抚恤金的案件,一般是指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因公牺牲或伤残人员,由民政部门依法对死者的家属或者伤残者本人发给抚恤金而未发的案件。允许这种案件先予执行,有利于激励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人员的爱国和献身精神。
追索医疗费用的案件,是根据近几年来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所作的新规定。有一些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伤害案件,受害人住院治疗,急需住院费、手术费、医疗费及其他费用。这些费用如等到判决生效再给付,就会贻误治疗时机。当然也不能一概而论,只有遇到不先予执行会使正在进行的医疗措施难以继续,严重影响申请人生命和健康的情况时,才能先予执行。如果医疗虽正在进行,但是申请人有能力支付费用的,就无须先予执行。
2.追索劳动报酬的。
劳动报酬是当事人应得的劳动收人,一般关系到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活,对于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这是一条弹性条款,一般指前述案件所未能包括的案件,主要是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和需要立即制止或实施某项行为。这里规定的“情况紧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4)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5)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第一百七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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