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涉外民事案件的认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2 浏览量:5828
涉外民事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将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列为涉外民事关系主体。其理由为: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的确有国际组织作为涉外民事案件主体的情形,也有将外国国家列为被告的情形,但这不可避免地会涉及管辖豁免的问题,只有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国家明确表示放弃民事案件管辖豁免权的情况下,我国法院才能对其行使管辖权。尽管正在研究制定的国家豁免法倾向于转向相对豁免,但我国在实践中一直主张绝对豁免,而非相对豁免,如果在司法解释中明确将外国国家、国际组织列入,很有可能被误认为我国法院已经采取了相对豁免的立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