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执行终结及其法定事由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2   浏览量:1970  
  

  执行终结是在执行过程中,因出现特定的情况,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已无任何意义,从而终结执行程序的制度。执行终结是结束执行的方式之一,是非正常的结束执行,是因为特殊情况的出现,不得已而终结诉讼。由于执行终结不仅涉及执行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也涉及他们的实体权益,因此,对于执行终结须由法律明确规定,除法律规定的理由外,任何理由都不能引起执行终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64条的规定,执行终结的事由包括: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执行程序一般是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如果当事人撤销申请,不再要求人民法院执行,这是对其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执行程序也因此而终结。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执行程序是以法律文书为依据的,如果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执行程序也就没有了继续进行的必要,此时,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在执行过程中,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话,继续进行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也将落空,因此,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这类案件都是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权利的享有与特定的身份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权利只能由本人享有,且不可继承或转让。因此,当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终结执行。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具体适用该条款时,应当注意只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才可以适用该条款:(1)被执行人为公民;(2)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存在着借贷关系;(3)被执行人无收入来源且又丧失了劳动能力。如果被执行人同时具备了上述条件,那么人民法院就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是对终结执行作出的弹性规定。上述五项规定不可能将实际执行工作中发生的所有情形概括无遗,因此,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其他情形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无须进行的,可以终结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同,裁定终结执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恢复执行或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但《民诉法解释》第518条规定了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再次申请执行的例外情形,即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五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八条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法律责任

· 民事执行依据的种类及应当具备的条件

· 被执行人主张申请执行的债权消灭等实体事由的处理程序

· 执行和解的条件与效力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3935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