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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及其法定事由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2 浏览量:1528
中止执行是在执行过程中,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由,致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该法定事由消除后,再恢复执行程序的一种执行制度。执行中止的事由一般都由法律明确规定,它与执行担保引起的暂缓执行是不同的,执行中止不包含当事人的合意,而执行担保则是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的。
中止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人民法院应当停止一切强制执行活动,中止执行的效力一般只及于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待中止执行的事由消除后,执行程序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恢复。中止执行的裁定,自执行程序恢复时自行失效。中止执行前的执行活动,在执行程序恢复后仍然有效。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依据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执行程序的开始一般是因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而开始,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可以依据处分原则,对自己享有的申请执行权予以一定范围内的处分。对于申请人的处分行为,人民法院在其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应当予以尊重,中止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是确有理由的,则意味着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已经使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此时中止执行程序既保护了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利益,同时也使案外人的权益免受侵害。需要注意的是,中止执行的范围,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的部分;案外人未提出异议的部分,应当继续执行。何为确有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做出了限定,当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但是案外人的异议是否能影响到执行程序取决于人民法院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结果,审查程序严格复杂。在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民事诉讼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执行程序也是在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进行的,在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必须首先中止执行,等待继承人发表意见,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终结执行。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在执行过程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可能分立、合并或者解散等,此时,应当变更执行当事人。对于确定原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并非易事,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因此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时,应当中止执行。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六十五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 继续执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