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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的救济途径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1   浏览量:1238  

  


  由于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临时性应急措施,而且发生在民事权利义务作最后确定之前,所以可能出现错误的先予执行。因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利害关系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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