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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后果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8   浏览量:2235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1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处理。即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这里申请执行人因遭受损失起诉的,属于侵权之诉,是单独的诉,因此需另行起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三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 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执行标的的处理

· 执行异议之诉适用的诉讼程序及举证责任分配

· 执行异议之诉主体的诉讼地位

·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及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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