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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执行标的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8   浏览量:1880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13条的规定,在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除外。即如果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应停止执行;如果执行的标的为种类物,在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又不损害案外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准许执行。

  需注意的是,此处是“相应”担保而不是“充分”担保,实务中一般按照执行错误而造成的损失标准来判断。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三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 执行异议之诉主体的诉讼地位

·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及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后果

·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 申请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与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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