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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适用的诉讼程序及举证责任分配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8 浏览量:1677
1.适用的诉讼程序。《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八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2.举证责任分配。《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即举证责任全部在案外人。
案外人对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案外人承担举证责任。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许可执行异议而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仍然由案外人承担举证责任。因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也是由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而引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实际上是执行异议的延伸。所以,案外人应当就阻却执行的事实和理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则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太高,不利于其维权。同时,这也可以防止案外人滥用执行异议诉权,阻挠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第三百零九条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及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