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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回避、更换的情形及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19 浏览量:1062
一、仲裁员必须回避的情形
回避是指仲裁员具有法定情形时,退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案件的处理。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一般是指经济上、财产上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这里的关系是指亲属关系、经济财产关系之外的关系,如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师生关系、上下级关系等。这些关系并非都是发生回避的条件,只有当这些关系有可能影响到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才应当回避。对是否可能影响到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不能随意推测或想象,而应有所依据,如仲裁员已表现出某种不公正的倾向,对方当事人就可提出申请回避。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二、仲裁员回避的程序
(1)回避的提出
仲裁员有回避情形的,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当事人认为仲裁员有回避情形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其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2)回避的决定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回避申请或者发现仲裁员有回避情形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主任的回避。
三、仲裁员更换的情形及程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
(1)被决定回避的;
(2)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3)因被除名或者解聘丧失仲裁员资格的;
(4)因个人原因退出或者不能从事仲裁工作的;
(5)因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被仲裁委员会决定更换的。
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仲裁程序继续进行。当事人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由仲裁庭决定。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