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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庭的组成及确定仲裁员的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19   浏览量:1039  
  

  一、仲裁庭的组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庭有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设一名首席仲裁员,负责主持案件的仲裁、调查和开庭。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

  首席仲裁员是相对于其他仲裁员而言的,首席仲裁员不是仲裁庭的领导人,而是仲裁活动的组织者、主持人。首席仲裁员不得干扰其他仲裁员的仲裁权,仲裁裁决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表决决定。首席仲裁员和其他仲裁员一样,只享有一票表决权,只有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权才能根据首席仲裁员的意思做出。

  二、确定仲裁员的规则

  双方当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独任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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