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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请求的放弃(撤回)、变更及反请求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19 浏览量:1086
一、仲裁请求的放弃(撤回)
放弃仲裁请求,是指申请人提请仲裁后,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全部或部分放弃或者撤回自己对于被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请求。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申请人全部放弃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此情形下,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提出反请求,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
(2)申请人部分放弃仲裁请求。此情形下,如果被申请人没有提出反请求,仲裁庭应对放弃部分的实体权利不予裁决。
二、仲裁请求的变更
变更仲裁请求,是指当事人对自己已经提出的仲裁请求不足以满足自己的主张时,增加新的仲裁请求或者改变原有的仲裁请求内容。
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的,由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仲裁庭组成后变更请求的,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三、反请求
反请求就是指仲裁程序开始后,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具有对抗性的独立仲裁请求。一般情况下,反请求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反请求以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为前提,必须是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
(2)被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必须以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基于同一事实,
(3)反请求必须在仲裁开始后仲裁庭作出裁决前提出,在仲裁开始前或裁决作出后,无所谓反请求。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依照以下程序及规定:
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的,应当说明反请求事项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在仲裁庭组成前提出反请求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在仲裁庭组成后提出反请求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决定受理反请求的,应当自收到反请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反请求申请书副本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反请求答辩书,不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庭应当将被申请人的反请求与申请人的请求合并审理。
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反请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第三十四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除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外,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