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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受理的程序及相关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18 浏览量:1127
仲裁受理是指仲裁机构接受申请人请求,启动仲裁程序的行为。包括以下程序:
一、审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3)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
例如:实行招标、拍卖方式承包“四荒”土地的,有仲裁协议的申请民商事仲裁;还有征占地等纠纷由人民政府处理的一些纠纷。
(4)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二、决定是否受理并送达申请人
(1)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2)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通知第三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需要说明的是,送达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虽然没有明确说明,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律文书送达应当以直接送达为原则,凡是能直接送达的,都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经送达。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受理;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通知第三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