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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条件、方式及仲裁申请书的内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18 浏览量:1130
一、申请条件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同时符合以上四个条件:
(1)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申请人只有在与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情况下,才是合格的申请人,才能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没有利害关系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主要包括:申请人提出的具体权利请求、当事人纠纷形成的事实,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请求的根据和理由及适用的法律等。
(4)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即纠纷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六类情形之一。
二、申请方式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
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材料,应当出具回执。回执应当载明接收材料的名称和份数、接收日期等,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三、仲裁申请书的内容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年龄、住所、邮政编码、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
(2)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3)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条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