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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答辩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19   浏览量:1043  
  

  答辩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主张和理由,提出相应的承认、反驳、辩解等观点并举出相应事实和理由的行为。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答辩应当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一、答辩书的内容

  答辩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答辩人姓名、年龄、住所、邮政编码、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

  (2)对申请人仲裁申请的答辩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答辩的程序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五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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