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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当事人、第三人及代理人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18   浏览量:1032  
  

  一、当事人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仲裁当事人。

  (1)当事人的特征

  当事人主要有以下特征:①当事人是土地承包纠纷的一方;②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③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承担着;④当事人受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约束。

  (2)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的权利主要有:①有权提出仲裁申请;②有权委托代理人;③有权提出答辩、回避和提供证据;④有权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和请求或者拒绝调解;⑤有权要求仲裁员对其个人隐私保密;⑥有权要求追究仲裁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二、第三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中的第三人是指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仲裁程序开始后参加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人。第三人参加仲裁,可以自己主动申请参加,也可以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参见仲裁的第三人对仲裁裁决其承担责任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凡是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第三人未参加仲裁的,仲裁裁决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人的权利主要有:①有权了解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答辩的事实和理由;②有权要求查阅和复制案卷的有关材料,了解仲裁的进展情况;⑶有权陈述自己的意见,并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递交自己对该争议的意见书等。

  三、代表人

  参加仲裁的当事人可以是单个自然人,也可以是家庭、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农业生产的公司和组织等。当事人一方为五户(人)以上的,可以推选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

  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农户代表人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不能共同推选的,按下列方式确定:

  (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2)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四、法定代理人

  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

  五、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仲裁代理制度使当事人可以利用他人的能力参加仲裁,更好地通过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委托代理人一般具有如下特征:①代理人只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委托权限内代为进行仲裁活动,就其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而言,既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②代理人依法进行仲裁活动其代理活动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③同一仲裁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仲裁活动。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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