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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应具备的条件及管理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18   浏览量:959  
  

  一、仲裁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公道正派。

  2、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3、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主要包括律师、曾任审判员的法官、从事法律研究和教学工作的人员、人民调解员、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的人等。

  4、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二、仲裁员管理规定

  (1)仲裁员培训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仲裁员培训计划,加强对仲裁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2)仲裁工作纪律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必须遵守《仲裁委员会章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仲裁员不得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仲裁员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裁决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做到合理、合法,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三)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仲裁员培训计划,加强对仲裁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仲裁规则,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组织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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