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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的概念及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18   浏览量:963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的概念

  调解是指是指争执的当事人通过合意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付给他们信任的中立第三人,在第三人的主持下,依据一定的法律和道德规范,在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对当事人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促使当事人双方相互谅解,平等协商地解决争议。

  (1)调解是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和仲裁、诉讼一样,调解也可以使争议得到解决。当事人通过互让互谅达成和解。

  (2)调解是当事人自愿采用的争议解决方式。调解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人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3)调解是一种协助程序。能否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不取决于第三人,而必须取决于当事人自身,只有他们才是和解协议的最终磋商者和决定者。

  (4)它是一种非法律化程序。调解员是当事人之间的说和者,不必遵循严格的法律法规。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当事人对于仲裁员和法官保有合法的期望,而对于调解员抱有合理的期望。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的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其生效后产生的是合同效力,即明确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生效的调解协议书,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撤销调解协议,或请求调解协议无效。如果当事人一方抛开调解协议书,直接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将调解协议书作为重要证据提交给仲裁庭或人民法院。在没有证据证明调解协议书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情形下,调解协议书应当作为仲裁庭或人民法院裁判的证据。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九条 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第十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基本原则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适用的范围

· 土地经营权的登记

· 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方式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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