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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基本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18 浏览量:1094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必须坚持的首要原则。
公开就是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应当保证程序公开、信息透明,无特殊情况的应当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开庭原则上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此外,一般条件下,调解不公开进行,不允许别人旁听,这样便于当事人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纠纷,除非当事人一致同意公开进行。
公平是农户只要符合调解仲裁的条件均享有申请调解或仲裁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可以平等地陈述、辩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公正就是既要保证调解、仲裁中的程序公正,也要保证裁决结果符合法律和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确保当事人的公平权益和社会正义。
二、便民高效的原则。
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可以请求组织进行调解、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考虑到广大农村的实际,《调解仲裁法》规定受理仲裁不应以当事人书面协议为前提,允许农民可以口头申请或邮递的方式递交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交,即可依法启动仲裁程序。在进入仲裁程序后,凡是能够调解的,仲裁庭要坚持调解优先,尽可能帮助当事人高效、便捷地解决纠纷,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答辩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延迟答辩或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
对于不能及时有效处理将影响农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纠纷,法律规定可以先行裁定,以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一方不履行先行裁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另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以减轻农民负担,体现便民利民的宗旨。
三、根据事实,符合法律的原则。
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分清是非。具体地说,就是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注重法律证据,加强对纠纷案件的全面、深入调查了解,依照法律规定、客观事实以及当事人提供材料和证据,决定是否受理以及如何裁决。不能不顾事实,无原则地“和稀泥”
四、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
现代社会生活非常复杂,法律不可能穷尽一切领域,对所有问题都作出规定,在法律不能达到的一些领域,就由道德和一些社会习惯来规范。社会公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为绝大多数人共同认同并遵循的道德观念、行为准则和善良的生活习俗、习惯等社会规范。有些社会规范,已经纳入法律规范,那些还没有纳入法律规范的社会公德,是对法律规范的重要补充。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除符合法律规定外,还必须尊重社会公德,否则难以服人、难以服众。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 土地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优先权及其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