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适用的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18   浏览量:99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这里的调解包括仲裁前的调解和仲裁中的调解。仲裁前的调解除适用本法外,还适用有关人民调解的法律法规。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四荒”地等农村土地发生纠纷,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选定商事仲裁机构的,也可以采用民商事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一、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3)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4)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5)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二、行政争议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所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民事纠纷,不是行政争议,如果当事人一方是行政机关的行政争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因为实践中,行政机关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是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行为,所以,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主要涉及是否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是否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补偿是否达到法定标准,补偿是否足额、及时等问题。这些纠纷引发的当事人涉及行政机关,不应纳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的纠纷受理范围,而应通过法定的行政复议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无效条款的规定

·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时安置补助费纠纷的处理

· “一地数包”的处理原则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28253 second(s) , 6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