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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土地的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4-06   浏览量:1286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的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这样规定,既有利于稳定已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也有利于解决无地、少地农民的土地问题,符合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应当注意的是,在发生特殊情形需要调整土地时,应当首先将本条规定的土地用于调整,只有在没有本条规定的土地时,才可以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调整。而在集体有新增人口但未达到人地矛盾突出的程度时,虽然不能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调整,但可以将本条规定的土地承包给新增人口。本条所定涉及两类人员,一类是新增人口,即发包时并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如承包后的新生儿、入嫁女、入赘男等;另一类是发包时分得了承包地,但此后由于自然灾害、公用征收等原因失去了承包地的人。

  具体而言,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包括:

  (1)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机动地是发包方在发包土地时,预先留出的不作为承包地的少量土地。预留的机动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掌握,或由集体暂时统一经营,或短期承包给某些农户。预留机动地曾是土地承包中的灵活做法,一旦发生人地矛盾,可以用机动地来解决,不必进行土地调整,既解决了无地农民的土地问题,也有利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七条对机动地的问题也做了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根据以上规定,已经预留机动地的,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预留,并严格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2)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主要指通过开垦未利用地,如开垦荒地而增加的土地。开垦未利用地,应当依法进行,禁止乱开荒。

  (3)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发包方依法收回的土地,在解释上,“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为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发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主要指承包方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三十条的规定交回的土地。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九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 进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 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的规定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的规定

· 土地经营权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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