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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主体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3-30   浏览量:1423  

  


  (1)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是农户。家庭承包,即以农户家庭全体人员为单位承包农村土地。这里所称的农户,是农村中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组成的农村最基层的社会单位,即农村承包经营户。虽然发包人将农村土地发包给农户时是按照每户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土地的份额,即“按户承包,按人分地”,但是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时候,是由家庭全体成员的代表以户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在制作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家庭户制作证书并且将承包方家庭的成员情况都填写完整。这样做既是为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可获得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也是保障每个家庭成员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所得利益的分配权。同时,以户为单位承包,意味着家庭承包的土地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经营和耕作,相比较家庭的单个成员,家庭(户)是较有效率的从事农业生产的组织体。当然,由此产生的债务,也应由家庭(户)的财产承担。

  (2)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家庭承包的功能在于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保障,具有福利性质,其取得完全是农民集体内部分配的结果,而且无需支付租金,因此家庭承包的主体必须限定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当然,对于“四荒”地由于其农业经济价值较低,没有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和生活保障纳入家庭承包的范围,而无需采用家庭承包的方式,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承包,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主体承包。

  (3)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每个家庭成员都享有独立的承包资格,也就是都有承包农村土地的资格或者权利能力。但是,在具体行使该承包资格时,并不是由单个成员分别行使,而是由农户(家庭)作为全体成员的代表具体行使,家庭成员不具有行使土地承包权的行为能力。当然,在农户内的成员分家析产时或离异时,单独成户的成员可以对原家庭(户)承包的土地进行分配,单独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但是,家庭(户)行使承包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并不能剥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家庭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 农村土地承包发包方的权利

· 土地承包的发包主体

· 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的职责

·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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